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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第14383893号“羊卓雍措”商标无效宣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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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5-17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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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一、基本案情  第14383893号“羊卓雍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西藏吞弥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8月7日经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腌制水果”商品上。2017年4月5日,浪卡子县羊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羊卓雍措”地处浪卡子县,在西藏地区乃至全国都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

案例:第14383893号“羊卓雍措”商标无效宣告案件

【概要描述】一、基本案情  第14383893号“羊卓雍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西藏吞弥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8月7日经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腌制水果”商品上。2017年4月5日,浪卡子县羊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羊卓雍措”地处浪卡子县,在西藏地区乃至全国都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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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商标:  

  一、基本案情

  第14383893号“羊卓雍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西藏吞弥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8月7日经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腌制水果”商品上。2017年4月5日,浪卡子县羊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羊卓雍措”地处浪卡子县,在西藏地区乃至全国都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将造成相关公众对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产地、质量产生误认,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羊卓雍措”是公共资源,若为一家独占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应予以宣告无效。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二、裁定结果

  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所在地与“羊卓雍措”所在地不同。被申请人将“羊卓雍措”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鱼制食品、腌制水果”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羊卓雍措”,或者与“羊卓雍措”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质量及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羊卓雍措”为西藏三大圣湖之一,在西藏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有关宗教意义地名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审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包括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间信仰。

  “羊卓雍措”为西藏三大圣湖之一,在西藏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承载着藏族人对宗教,对大自然的无限遐想和期冀,虔诚的佛教徒每年都要绕湖朝圣。被申请人作为一家文化旅游公司,与“羊卓雍措”所在地不同,其将“羊卓雍措”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鱼制食品、腌制水果”商品上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产地等产生误认,亦可能损害宗教感情,从而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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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如何应对商业中代理人的商标抢注行为

被代理人如何应对商业中代理人的商标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在商业实践活动中,尤其是国际商业往来中,常常会出现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下简称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以下简称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的绝大多数适用《商标法》第15条第1款的案件都是因为商品跨越国境而商标注册未能跨越国境导致的争议。这些争议出现的原因就是,在代理人代理销售商品的法域内,被代理人商标尚未申请注册。如何保障被代理人的商标权利不受侵犯,应受到被代理人的重视。 现实经营中,被代理人的产品想要快速进入原属国以外的他国市场,在进入市场之初大多会选择代理商加盟模式,因为在被代理人看来,他国国内的代理商更加了解当地市场,有着成熟的营销优势和固有的消费群体,这种代理模式可以快速的将被代理人的产品及品牌推广并融入到当地市场。而彼时,被代理人仅在原属国申请注册了商标,而忽视了商标权保护是受地域性限制的规定,在原属国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保护并不当然延伸至原属国以外的其他国家。 代理关系本应是一种具有依赖性的特殊法律关系,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负有特殊的忠诚和勤勉义务,应当恪尽职守,秉承有利于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之原则行事。但事实上,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行为屡有发生,因此,被代理人自身需要做好商标保护工作,在产品进入原属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前做好商标注册申请工作,从源头上防止代理人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的商标抢注行为。 如果发生代理人抢注商标纠纷,被代理人可以通过收集整理以下证据来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1、被代理人可以提供其在本国申请、注册或者已经以自己名义使用商标的证据来证明归属。                         2、被代理人通过在先使用或者与代理人签订合同约定的方式来确定商标权益的归属。                            3、被代理人向代理人出具的授权代理(经销)协议。             4、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商业往来信函,产品供销合同,海关清单快件等。  总之,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及时对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才是应对抢注的最好办法。如未做到及时申请注册,那么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及与代理人的商业往来文件则是对商标抢注纠纷的有利支撑。
发布时间 : 2023-07-05 点击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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