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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定“白小T”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中北助力企业成功维权

  • 分类:中北动态
  • 作者:聂菲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7-05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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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引言:“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是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一项权利,在2017年该法修订之前被称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在学理和实务上,与这一名称相对应的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即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所以,一旦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权利人就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该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近日,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拇指衣橱(浙江)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

司法认定“白小T”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中北助力企业成功维权

【概要描述】引言:“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是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一项权利,在2017年该法修订之前被称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在学理和实务上,与这一名称相对应的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即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所以,一旦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权利人就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该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近日,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拇指衣橱(浙江)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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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聂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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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是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一项权利,在2017年该法修订之前被称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在学理和实务上,与这一名称相对应的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即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所以,一旦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权利人就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该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近日,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拇指衣橱(浙江)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白小T”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指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并执行完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他人商业标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原告拇指衣橱成立于20161月,总部位于宁波市电商经济创新园区,主营服装设计研发、销售等,是一家互联网+服装企业。

 

“白小T”是该公司于20191月创立的重要品牌,定位“让科技重新定义服装”,“在极简风格下,为用户解决穿衣痛点去创新品牌产品,同时满足高品质、低价格的属性”。上市以来成功打造出爆款 T 恤单品,此外亦布局了完整的男装基本款产品矩阵,并形成了以显性卖点(防水、防污、防油、领口防卷、保暖内衣超薄、冬季外套极致保暖等)、饱和投放为核心的爆款逻辑。被告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多款“白小T”男装,不仅直接使用“白小T”作为产品名称,而且在产品图片中直接使用原告模特及产品图片、特殊T标 图片

、特殊字样的白字图片和宣传语等,甚至使用原告的产品检验报告,而公证购买收到的产品无任何吊牌,仅衣领处有 图片标识,上述行为容易引人误认为其是原告产品、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等规定的情形。

 

   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拇指衣橱的诉讼请求,认定原告使用的商品名称“拇指白小T”、“白小T”经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获得一定的荣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拇指白小T”、“白小T”的商品名称具备一定的影响力,被告的销售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中北此次委派北商律所的聂菲律师等代理本案。律师团队在前期详细的证据梳理、严密的法律论证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庭前准备,成功帮助客户获得“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司法认定和相应的维权赔偿,有效助力客户的品牌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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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如何应对商业中代理人的商标抢注行为

被代理人如何应对商业中代理人的商标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在商业实践活动中,尤其是国际商业往来中,常常会出现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下简称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以下简称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的绝大多数适用《商标法》第15条第1款的案件都是因为商品跨越国境而商标注册未能跨越国境导致的争议。这些争议出现的原因就是,在代理人代理销售商品的法域内,被代理人商标尚未申请注册。如何保障被代理人的商标权利不受侵犯,应受到被代理人的重视。 现实经营中,被代理人的产品想要快速进入原属国以外的他国市场,在进入市场之初大多会选择代理商加盟模式,因为在被代理人看来,他国国内的代理商更加了解当地市场,有着成熟的营销优势和固有的消费群体,这种代理模式可以快速的将被代理人的产品及品牌推广并融入到当地市场。而彼时,被代理人仅在原属国申请注册了商标,而忽视了商标权保护是受地域性限制的规定,在原属国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保护并不当然延伸至原属国以外的其他国家。 代理关系本应是一种具有依赖性的特殊法律关系,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负有特殊的忠诚和勤勉义务,应当恪尽职守,秉承有利于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之原则行事。但事实上,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行为屡有发生,因此,被代理人自身需要做好商标保护工作,在产品进入原属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前做好商标注册申请工作,从源头上防止代理人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的商标抢注行为。 如果发生代理人抢注商标纠纷,被代理人可以通过收集整理以下证据来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1、被代理人可以提供其在本国申请、注册或者已经以自己名义使用商标的证据来证明归属。                         2、被代理人通过在先使用或者与代理人签订合同约定的方式来确定商标权益的归属。                            3、被代理人向代理人出具的授权代理(经销)协议。             4、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商业往来信函,产品供销合同,海关清单快件等。  总之,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及时对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才是应对抢注的最好办法。如未做到及时申请注册,那么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及与代理人的商业往来文件则是对商标抢注纠纷的有利支撑。
发布时间 : 2023-07-05 点击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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