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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华为商标侵权案带给我们的知识产权亮点

  • 分类:中北动态
  • 作者:田泽丽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7-05 15:33
  • 访问量:

【概要描述】如果看到下面这两个图片,你首先会想到什么?   (图片来源于网络)   (图片来源于网络)  ...............      .................. 想到了华为?华为的logo? 这两个标识不都是华为的商标吗?..............................................................................   同多

看华为商标侵权案带给我们的知识产权亮点

【概要描述】如果看到下面这两个图片,你首先会想到什么?   (图片来源于网络)   (图片来源于网络)  ...............      .................. 想到了华为?华为的logo? 这两个标识不都是华为的商标吗?..............................................................................   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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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

如果看到下面这两个图片,你首先会想到什么?

 

    (图片来源于网络)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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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到了华为?

华为的logo

 这两个标识不都是华为的商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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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

    同多数人的感受相同,第一次看到这两个标识笔者也认为这两个标识都是属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后称华为公司)的商标。但其实并非如此,前者商标是华为公司的第14203957号第9类注册商标,后者则是本篇文章的侵权人深圳市尚派科技有限公司(后成尚派公司)使用的侵权标识,该案件则是2022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 ——深圳市尚派科技有限公司、刘宇亮侵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的案件(案号:(2021)浙01民初886号)。

 


案件起末:
     尚派公司是一家主营线上数码产品的公司。其在天猫网络平台上开设了“尚派数码专营店”,经消费投诉发现该店铺为提升销量,在其销售的手机云台商品名添加“华为”字样,在产品展示图中使用了“华为”标识和“ 图片 ”标识,且该网店在其产品展示图中向消费者展示虚假的华为网络渠道销售授权书,存在恶意侵犯商标权的嫌疑。华为公司遂向尚派公司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比对发现,被诉侵权的“华为”与第16844938号“华为”注册商标完全一致,为相同商标。被诉侵权的“ 图片  ”与第14203957号“ 图片  ”相比,主要部分八瓣花图案与HUAWEI文字相同,前者在底端多一行文字,细节略有差异,但整体结构相似,构成近似商标。
     同时被诉侵权标识用于手机稳定器云台,与涉案第16844938号“华为”商标核准使用的照相器材架、照相机用三脚架属于同类商品,与涉案第14203957号“图片”商标核准使用的智能手机、摄像像头、机、手机用保护套等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本案件中尚派公司主张虚假授权书是向第三方公司购买,被第三方公司所欺骗,没有恶意,但是授权书存在明显错误,落款的受权方为“华为科技有限公司”,加盖的却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公章,同时“华为科技有限公司”为不存在的公司名称,杭州中院一审认为,尚派公司作为从事数码产品网络销售的主体对授权书的真有更好的辨识能力和更高的注意义务,其在知晓授权书属于虚假授权的情况下,仍然将其展示在销售页面,将“华为官方授权”作为产品的主要卖点,意在攀附华为公司商誉,具有主观恶性。且该店铺在另一款蓝牙耳机产品宣传图片中变造了华为 “图片”  商标的花瓣数量以及英文字符,也更加印证了尚派公司的主观恶意性。
     最终杭州中院一审认定尚派公司构成商标侵权且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尚派公司的获利为赔偿基数,赔偿总数额为获利基数加上2倍惩罚性赔偿款之和,为6208780.90元,但金额超出了对华为公司请求赔偿500万元的诉讼请求,在此对华为公司500万的惩罚性赔偿的诉求予以全额支持。刘某亮作为尚派公司唯一股东,无法证明其与尚派公司之间财务独立,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补充

1

为公司是“华为”“HUAWEI”系列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同时对于“华为”“HUAWEI”享有在先商号权。

2

为公司于2014年3月9日申请注册了第14203957号“  图片”商标,

该商标于2015年8月21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类别为第9类,商标核定的商品为:耳机等,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5年8月21日至2025年8月有20日,至今有效。

3

为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注册了第16844938号“华为”商标,该商标于2017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类别为第9类,商标核定的商品为:照相器材料架等,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10月14日至2027年10月18日,至今有效。

 

该案件之所以成为典型案例,不仅仅是因为华为公司在国内乃至全球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还有该案有着非常多的亮点:

 

图片


案件亮点






亮点一:

该案件在计算侵权赔偿数额时引用了“商标贡献率”。虽然在我国对于商标贡献率在法律层面上并严格的定义和标准,但我们知悉的很多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中都引用了商标贡献率这一概念,如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中,法院认定原告商标权贡献率为30%,字号贡献率为20%;百度诉京百度案商标贡献率为35%等中,本案中也更是对于华为的商标贡献率认定高达80%,伴随着品牌价值越高,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越高,知名商标对侵权产品的销售贡献也将会更大(当然也与侵权者侵权的方式等因素有关)。




亮点二:

本案判决全部支持了原告的500万的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实际计算的赔偿额是高于原告主张的500万的赔偿数额的,但由于超出华为公司的诉讼主张,因此法院对华为公司5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对故意侵害商标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彰显法院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司法态度,也体现了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结语

 

 

公司在国内乃至全球的市场经营中既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布局,提升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优先形成品牌优势;另一方面也警醒我们对短期利益的贪婪就是对长期利益的最大漠视,在经营布局的同时也要提升法律意识,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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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如何应对商业中代理人的商标抢注行为

被代理人如何应对商业中代理人的商标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在商业实践活动中,尤其是国际商业往来中,常常会出现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下简称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以下简称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的绝大多数适用《商标法》第15条第1款的案件都是因为商品跨越国境而商标注册未能跨越国境导致的争议。这些争议出现的原因就是,在代理人代理销售商品的法域内,被代理人商标尚未申请注册。如何保障被代理人的商标权利不受侵犯,应受到被代理人的重视。 现实经营中,被代理人的产品想要快速进入原属国以外的他国市场,在进入市场之初大多会选择代理商加盟模式,因为在被代理人看来,他国国内的代理商更加了解当地市场,有着成熟的营销优势和固有的消费群体,这种代理模式可以快速的将被代理人的产品及品牌推广并融入到当地市场。而彼时,被代理人仅在原属国申请注册了商标,而忽视了商标权保护是受地域性限制的规定,在原属国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保护并不当然延伸至原属国以外的其他国家。 代理关系本应是一种具有依赖性的特殊法律关系,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负有特殊的忠诚和勤勉义务,应当恪尽职守,秉承有利于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之原则行事。但事实上,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行为屡有发生,因此,被代理人自身需要做好商标保护工作,在产品进入原属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前做好商标注册申请工作,从源头上防止代理人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的商标抢注行为。 如果发生代理人抢注商标纠纷,被代理人可以通过收集整理以下证据来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1、被代理人可以提供其在本国申请、注册或者已经以自己名义使用商标的证据来证明归属。                         2、被代理人通过在先使用或者与代理人签订合同约定的方式来确定商标权益的归属。                            3、被代理人向代理人出具的授权代理(经销)协议。             4、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商业往来信函,产品供销合同,海关清单快件等。  总之,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及时对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才是应对抢注的最好办法。如未做到及时申请注册,那么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及与代理人的商业往来文件则是对商标抢注纠纷的有利支撑。
发布时间 : 2023-07-05 点击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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