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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本案异议人是由招商银行旗下香港永隆银行和中国联通共同出资成立的,“招联”取自招商银行的招子和联通公司联字,代表两家公司合作。招联作为公司字号和商标具有特殊含义。招联公司以微金融,新互联为发展理念,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运用新技术,探索新模式,构建基于互联网进行信用分期,融资理财,移动支付等产品系列,为消费者提供普惠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
案件焦点: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
我国较早期的采用商标共存协议形式克服相同商品上近似商标驳回的典型案例
案件焦点:提供更为有力的证据,克服禁用条款的可能性更高
案件焦点:对方当事人涉嫌伪造、变造发票
案件焦点:《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实务应用
客户青岛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海天)最早于1993年9月便申请注册了本案系争商标,即第41类第774243号“海天 ”商标,指定服务于“文娱活动,公共游乐场,提供娱乐设施,安排和组织会议,娱乐,健身俱乐部,夜总会,组织体育活动竞赛”服务项目上。 对方香港无右商贸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无右)于2020年分别对第774243号商标的服务项目进行了5批次撤三申请。
案件焦点:本案对于在面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时,应如何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具有典型意义。
在此案中涉案商标被申请撤销的服务项目“资本投资;金融服务”在我国是受国家专门法律、法规严格监管的特殊服务行业,从事上述服务需要依法获得相关从业资质,获得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成立专门机构进而开展相关服务。
本案焦点:资本、金融服务需依法获得准入资质方可从事相关服务,前期筹备证据应视为商标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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