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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火 PASSIONAL LOVER”商标异议案

“恋火 PASSIONAL LOVER”商标异议案

  • 分类:典型案例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9-29 14:23
  • 访问量:

【概要描述】案件焦点:《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实务应用

“恋火 PASSIONAL LOVER”商标异议案

【概要描述】案件焦点:《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实务应用

  • 分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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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1-09-29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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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焦点:《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实务应用

  我们客户是“恋火 PASSIONAL LOVER”系列商标的真实所有人。2018年,客户在第5、9类申请注册“恋火”、“ PASSIONAL LOVER”商标,发生驳回,引证商标为瞳夥(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在先申请的“恋火 PASSIONAL LOVER”商标。因“恋火 PASSIONAL LOVER”商标显著性非常强,引证商标与之完全相同,难为巧合,因而我们进一步查询瞳夥(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情况,由此发现该公司在递交引证商标申请后,将“知识产权代理(除专利代理)”加入了经营范围。我们的法律意见是,即使其在商标申请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规定,但在商标实审时已违反该条款,故而其申请的商标应予以驳回(已初审公告的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即便其事后又将该经营范围内容删除,也不应视为其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已消除,否则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将落空。当时,未查询到有相关的在先案例,为此,我们将前述案情及法律意见书面反映予商标局审查中心及综合处。约两周,我们收到商标局审查员电话回复,商标局称其同意我们的法律意见,并口头承诺该公司申请的商标如未实审将予以驳回,如已实审则需客户申请异议。此后,我们即对该公司申请的该两商标提出异议,同时客户被驳回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并请求商标局暂缓审理,待引证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再初步审定客户的申请商标。最终,瞳夥(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的第5、9类“恋火 PASSIONAL LOVER”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最终被不予核准注册。而我们客户办理驳回复审案之暂缓审理请求也获得支持,时至2020年,客户的申请商标亦均顺利初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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