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北微课堂丨玉米“农大37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2023年11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审判30年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北京法院知识产权30年典型案例,案例涉及版权、专利、商标等各类不同案件,小北在这里整理出部分案例为大家一一介绍。



基本信息

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18号,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942号                                    
原告: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北京九鼎九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宋某

案情简介

涉案品种系玉米品种“农大372”,及其母本“X24621”和父本“BA702”,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人为北京九鼎九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种业公司),培育人为宋某,品种权申请号分别为20141695.8、20140780.6和20140779.9 。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奥育种公司)向法院请求确认“农大372”及其母本X24621”和父BA702”的植物品种权归属于华奥育种公司等 。

2009年9月27日,华奥育种公司与宋某签署为期5年的《战略合作协议》,约定2010年1月1日前宋某业已完成的自交系、杂交组合 ,其品种权归宋某;华奥育种公司提供科研经费期间由宋某选育的自交系、杂交组合,其品种权(包括申请权)由双方共有。后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2013年6月8日,双方续签《战略合作协议》。2010年到2015年期间华奥育种公司作为选育单位分别以“ND372”“冠力372”等品种名称申请河南、山东、陕西等省级品牌审定,并在申请国家品种审定中更名为”农大372

鼎种业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5日 ,其股东叶某与宋某签订《转让出资协议》,约定叶某将其持有鼎种业公司出资的5%转给宋某,宋某以”中农大372“(实为”冠烽372“)作为对鼎种业公司出资,并于2015年9月前向华奥育种公司提出终止《战略合作协议》。后叶某、宋某以及鼎种业公司三方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书》和《玉米品种中农大372品种使用费协议书》,对宋某解除与华奥育种公司协议等事项进行约定。其后,鼎种业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原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公室)就”农大372“及其亲本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于2016年3月1日发布上述品种的《维权声明》,要求他人未经许可停止上述品种审查程序的请求,2018年4月17日保护办公室同意中止上述品种审查程序。

在确认鼎种业公司与宋某签订的《玉米品种中农大372品种使用费协议书》等协议无效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鼎种业公司明知宋某与华奥育种公司之间的合作,仍然恶意串通签订涉案协议,损害了华奥育种公司的合法利益。鼎种业公司与宋某之间签署的涉案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前述无效案中的认定,”农大372“不属于在2010年1月1日已完成的品种,华奥育种公司依法享有以其名义或其指定的第三人的名义申请”农大372“及其父母本植物新品种的合同权利,同时,宋某明确对”农大372“及其父母本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归华奥育种公司所有。鼎种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作作育种成果”一女多嫁“引发的典型纠纷。当事人分别以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协议无效和申请权归属为由,先生进行了5次诉讼,经历上诉、再审和重审等程序,诉讼时间长达5年。合作、委托、共同育种中对育种成果归属约定不明是导致此类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本案在认定以恶意串通等 不正当手段签订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协议被确认无效后,根据有效合同约定确认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归属。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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