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北微课堂丨玉米“农大37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2023年11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审判30年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北京法院知识产权30年典型案例,案例涉及版权、专利、商标等各类不同案件,小北在这里整理出部分案例为大家一一介绍。
基本信息
案情简介
涉案品种系玉米品种“农大372”,及其母本“X24621”和父本“BA702”,植物新品种权申请人为北京九鼎九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鼎种业公司),培育人为宋某,品种权申请号分别为20141695.8、20140780.6和20140779.9 。北京华奥农科玉育种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奥育种公司)向法院请求确认“农大372”及其母本“X24621”和父本“BA702”的植物品种权归属于华奥育种公司等 。
2009年9月27日,华奥育种公司与宋某签署为期5年的《战略合作协议》,约定2010年1月1日前宋某业已完成的自交系、杂交组合 ,其品种权归宋某;华奥育种公司提供科研经费期间由宋某选育的自交系、杂交组合,其品种权(包括申请权)由双方共有。后双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2013年6月8日,双方续签《战略合作协议》。2010年到2015年期间,华奥育种公司作为选育单位分别以“ND372”“冠力372”等品种名称申请河南、山东、陕西等省级品牌审定,并在申请国家品种审定中更名为”农大372“
九鼎种业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5日 ,其股东叶某与宋某签订《转让出资协议》,约定叶某将其持有九鼎种业公司出资的5%转给宋某,宋某以”中农大372“(实为”冠烽372“)作为对九鼎种业公司出资,并于2015年9月前向华奥育种公司提出终止《战略合作协议》。后叶某、宋某以及九鼎种业公司三方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书》和《玉米品种中农大372品种使用费协议书》,对宋某解除与华奥育种公司协议等事项进行约定。其后,九鼎种业公司作为申请人向原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公室)就”农大372“及其亲本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于2016年3月1日发布上述品种的《维权声明》,要求他人未经许可停止上述品种审查程序的请求,2018年4月17日保护办公室同意中止上述品种审查程序。
在确认九鼎种业公司与宋某签订的《玉米品种中农大372品种使用费协议书》等协议无效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九鼎种业公司明知宋某与华奥育种公司之间的合作,仍然恶意串通签订涉案协议,损害了华奥育种公司的合法利益。九鼎种业公司与宋某之间签署的涉案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前述无效案中的认定,”农大372“不属于在2010年1月1日已完成的品种,华奥育种公司依法享有以其名义或其指定的第三人的名义申请”农大372“及其父母本植物新品种的合同权利,同时,宋某明确对”农大372“及其父母本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归华奥育种公司所有。九鼎种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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