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北微课堂丨“曼松”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2023年11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审判30年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北京法院知识产权30年典型案例,案例涉版权、专利、商标等各类不同案件,小北在这里整理出部分案例为大家一一介绍。

基本信息
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1089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3768号
原告:云南则道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石某
案情简介
第9335126号“曼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权利人为云南则道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则道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核准注册在“茶、茶叶代用品”等商品上。石某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在“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违反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在其余核定商品上的注册维持有效。云南则道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云南则道公司的诉讼请求。云南则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曼松”为云南一村落名称,不足以认定为茶叶的品种名称,但历史上有过贡茶之名。该商标是否因此而缺乏显著性,应注意商标的识别功能在于使用。本案先有诉争商标使用,后有相关公众对“曼松”茶的产地认知,再有“曼松”茶的来源识别。因此,以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为判断标准,“曼松”商标使用在“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商品上,尚不足以被相关公众认知为茶叶产地等特点的直接描述。云南则道公司将历史沉浸的“曼松”茶重新推进市场,进入社会公众视野,对盘活“曼松”品牌做出了贡献,应予倡导。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赋予了“曼松”除村落名以外的第二含义,即表片特定茶叶的品质和来源。当然,这并不妨碍“曼松”自然村的茶农正当使用村落名称。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与被诉裁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云南普洱山头茶“曼松”商标的保护问题。本案通过充分论证“曼松”地名与茶叶相关联的过程,厘清历史文化与现实茶品的关系,以司法裁判明确商标的识别功能和商业价值在于使用,对具有地名特点的山头茶商标的保护提供了裁判指引。本案入选2020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安全和2020年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

往期精彩回顾
| ![]() 小北微课堂丨小心!低价代理是个大坑 |
| |
小北微课堂丨典型案件之俄罗斯商标争议案 | ![]() | ||
小北微课堂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其他关系人抢注”的适用——DNP商标异议案2023-07-03 | ![]() | ||
小北微课堂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探讨--“联通”商标不予注册案 | ![]() | ||
![]() | |||
2023-06-01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