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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铜来访

  • 分类:公司新闻
  • 作者:
  • 来源:中北知识产权集团
  • 发布时间:2021-10-15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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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10月15日,江西铜业集团法务风控部李总经理一行三人来到中北总部,就江铜集团知识产权相关事务与中北董事长张鹏、创史人袁世环、副总经理郭剑英等进行了商谈。

江铜来访

【概要描述】10月15日,江西铜业集团法务风控部李总经理一行三人来到中北总部,就江铜集团知识产权相关事务与中北董事长张鹏、创史人袁世环、副总经理郭剑英等进行了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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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5日,江西铜业集团法务风控部李总经理一行三人来到中北总部,就江铜集团知识产权相关事务与中北董事长张鹏、创史人袁世环、副总经理郭剑英等进行了商谈。

 

  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79年(世界500强企业),肩负国家赋予的“摆脱我国铜工业落后面貌,振兴中国铜工业”的光荣使命。41年来,受益于国家经济持续增长,亦有赖于自身的专业与专注,已成为中国大型阴极铜生产商及品种齐全的铜加工产品供应商。

  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北的合作始于2019年,虽然时间不长,但很快便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中北将始终秉承“服务第一 信誉至上”的理念,致力于知识产权服务领域,为客户提供最便捷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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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如何应对商业中代理人的商标抢注行为

被代理人如何应对商业中代理人的商标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在商业实践活动中,尤其是国际商业往来中,常常会出现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下简称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以下简称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的绝大多数适用《商标法》第15条第1款的案件都是因为商品跨越国境而商标注册未能跨越国境导致的争议。这些争议出现的原因就是,在代理人代理销售商品的法域内,被代理人商标尚未申请注册。如何保障被代理人的商标权利不受侵犯,应受到被代理人的重视。 现实经营中,被代理人的产品想要快速进入原属国以外的他国市场,在进入市场之初大多会选择代理商加盟模式,因为在被代理人看来,他国国内的代理商更加了解当地市场,有着成熟的营销优势和固有的消费群体,这种代理模式可以快速的将被代理人的产品及品牌推广并融入到当地市场。而彼时,被代理人仅在原属国申请注册了商标,而忽视了商标权保护是受地域性限制的规定,在原属国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保护并不当然延伸至原属国以外的其他国家。 代理关系本应是一种具有依赖性的特殊法律关系,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负有特殊的忠诚和勤勉义务,应当恪尽职守,秉承有利于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之原则行事。但事实上,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行为屡有发生,因此,被代理人自身需要做好商标保护工作,在产品进入原属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前做好商标注册申请工作,从源头上防止代理人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的商标抢注行为。 如果发生代理人抢注商标纠纷,被代理人可以通过收集整理以下证据来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1、被代理人可以提供其在本国申请、注册或者已经以自己名义使用商标的证据来证明归属。                         2、被代理人通过在先使用或者与代理人签订合同约定的方式来确定商标权益的归属。                            3、被代理人向代理人出具的授权代理(经销)协议。             4、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商业往来信函,产品供销合同,海关清单快件等。  总之,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及时对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才是应对抢注的最好办法。如未做到及时申请注册,那么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及与代理人的商业往来文件则是对商标抢注纠纷的有利支撑。
发布时间 : 2023-07-05 点击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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