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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工作关口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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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11-25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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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工作关口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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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商标作为市场主体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身份标识”,逐渐成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手段。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中小微企业不断涌现,市场主体对注册商标的需求暴涨。随着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申请人获得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与此同时,以傍名牌为目的的商标恶意申请行为相继出现。除了高度模仿知名品牌,吞噬知名品牌生产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趴在“正牌”身上获取高额利益之外,不少市场主体也开始将目光投放在社会或某一领域的热点事件之上,出于“傍大腿有肉吃”的心理,竟不惜打擦边球,争先恐后抢注同一商标。陶凯元委员在《关于进一步遏制商标恶意抢注,加强商标注册制度科学化的提案》中明确指出,这些行为耗费大量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行政机关商标审查人员和司法机关审判人员不堪重负,正常经营市场主体对商标注册的需求难以及时满足。

  针对愈演愈烈的商标恶意申请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多渠道倾听代表委员意见,强化沟通,将打击商标恶意申请行为作为商标工作的重点之一,着力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对恶意申请行为进行规制。在注册程序各环节遏制非正常申请,将打击关口前移。首先,针对大量申请明显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者大量抢注公共资源的恶意注册行为,一律予以驳回。包括:大量摹仿、抢注他人驰名商标或其他较高知名度商标,大量抢注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企业商号,大量囤积地名、风景区名称、山川名称、公共文化艺术资源、行业术语等公共资源,以及针对同一企业驰名商标或其他较高知名度商标反复恶意抢注的行为。其次,针对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四条和第三十条,在审查阶段予以驳回,在异议阶段不予注册。最后,在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从严把握“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对于没有实际使用、仅有象征性使用的,坚决予以撤销。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宋建华在市场监管总局例行发布会上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高度重视商标恶意注册问题,不仅在审查实践中多方面采取措施,加大对商标恶意申请行为的规制,同时也着力推进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对商标恶意抢注进行规制,强调商标行政机关在注册程序各环节遏制非正常申请。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19年上半年商标注册工作情况分析》可知,2019年以来,商标局在审查、异议、评审等环节继续加大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监测和打击力度,2019年第二季度驳回非正常商标申请24145件,约占同期驳回量的4.2%,起到较强的示范效应。

  China IP记者了解到,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广泛征求有关部委、行业协会和市场主体等社会各界意见后,起草制定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这部规定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在起草思路上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遏制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明确申请商标注册和从事商标代理的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职能,将打击关口前移并实现全流程覆盖。二是配合《商标法》最新修改,细化商标注册部门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查时的考量因素,以及第六十八条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和处罚幅度。三是强调监管与引导相结合,将商标审查、管理流程内规制手段与信用记录和代理管理等流程外措施相结合,将政府部门积极引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形成严厉打击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长效机制。

  针对近期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引发的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负责人提出,《规定》将与《商标法》等相关法律相互配合,实现在审查、执法等多个环节有效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如抢注知名网红名字类似案件,对于尚未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舆情、举报线索等发现相关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部门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对于已注册的商标,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提出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经审查无效宣告理由成立的,商标注册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该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上述决定或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复审、诉讼等程序。

  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审查,商标注册部门将综合多项考虑因素和个案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如利用商标审查系统中查询申请人的申请历史、转让情况等相关事项,筛查驰名商标、知名地名等禁注词;通过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等对所在行业、违法记录等进行查询。此外,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认为申请人涉嫌恶意申请或者囤积注册的,可以要求其做出相关说明。

  同时,国家知识是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仿照专利领域的做法,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纳入联合惩戒的范围在相关规章和文件中予以明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高度重视商标恶意注册问题,在商标注册审查和审理阶段采取有效措施,将打击恶意注册工作关口前移,依法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进行规制。《商标法》的最新修改和即将实行的《规定》为严厉打击恶意申请注册提供了更加明确和直接的法律依据,为加大打击恶意注册力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我们坚信,随着这些规定的实施,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必将得到有力遏制。

  注:内容资料来源国知局官网综合整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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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如何应对商业中代理人的商标抢注行为

被代理人如何应对商业中代理人的商标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在商业实践活动中,尤其是国际商业往来中,常常会出现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下简称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以下简称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的绝大多数适用《商标法》第15条第1款的案件都是因为商品跨越国境而商标注册未能跨越国境导致的争议。这些争议出现的原因就是,在代理人代理销售商品的法域内,被代理人商标尚未申请注册。如何保障被代理人的商标权利不受侵犯,应受到被代理人的重视。 现实经营中,被代理人的产品想要快速进入原属国以外的他国市场,在进入市场之初大多会选择代理商加盟模式,因为在被代理人看来,他国国内的代理商更加了解当地市场,有着成熟的营销优势和固有的消费群体,这种代理模式可以快速的将被代理人的产品及品牌推广并融入到当地市场。而彼时,被代理人仅在原属国申请注册了商标,而忽视了商标权保护是受地域性限制的规定,在原属国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保护并不当然延伸至原属国以外的其他国家。 代理关系本应是一种具有依赖性的特殊法律关系,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负有特殊的忠诚和勤勉义务,应当恪尽职守,秉承有利于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之原则行事。但事实上,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行为屡有发生,因此,被代理人自身需要做好商标保护工作,在产品进入原属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前做好商标注册申请工作,从源头上防止代理人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的商标抢注行为。 如果发生代理人抢注商标纠纷,被代理人可以通过收集整理以下证据来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1、被代理人可以提供其在本国申请、注册或者已经以自己名义使用商标的证据来证明归属。                         2、被代理人通过在先使用或者与代理人签订合同约定的方式来确定商标权益的归属。                            3、被代理人向代理人出具的授权代理(经销)协议。             4、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商业往来信函,产品供销合同,海关清单快件等。  总之,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及时对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才是应对抢注的最好办法。如未做到及时申请注册,那么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及与代理人的商业往来文件则是对商标抢注纠纷的有利支撑。
发布时间 : 2023-07-05 点击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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