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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助磁浮列车刷新“中国速度”

  • 分类:行业资讯
  • 作者:(知识产权报 记者 李倩)
  •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 发布时间:2019-06-17 14:04
  • 访问量:

【概要描述】“贴地飞行”“飞一般的感觉”……前不久,我国时速600公里高速磁浮试验样车在山东青岛下线,标志着我国在高速磁浮技术领域实现重大突破。消息一出,网友纷纷点赞“中国速度”。  目前运营的高速铁路最高时速为350公里,飞机时速为800公里至1000公里,时速600公里的高速磁浮列车可以填补高铁和航空运输之间的速度空白。据介绍,2016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先进轨道交通”重点专项对时速600公里高速磁浮交

知识产权助磁浮列车刷新“中国速度”

【概要描述】“贴地飞行”“飞一般的感觉”……前不久,我国时速600公里高速磁浮试验样车在山东青岛下线,标志着我国在高速磁浮技术领域实现重大突破。消息一出,网友纷纷点赞“中国速度”。  目前运营的高速铁路最高时速为350公里,飞机时速为800公里至1000公里,时速600公里的高速磁浮列车可以填补高铁和航空运输之间的速度空白。据介绍,2016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先进轨道交通”重点专项对时速600公里高速磁浮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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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知识产权报 记者 李倩)
  •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 发布时间:2019-06-17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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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地飞行”“飞一般的感觉”……前不久,我国时速600公里高速磁浮试验样车在山东青岛下线,标志着我国在高速磁浮技术领域实现重大突破。消息一出,网友纷纷点赞“中国速度”。

  目前运营的高速铁路最高时速为350公里,飞机时速为800公里至1000公里,时速600公里的高速磁浮列车可以填补高铁和航空运输之间的速度空白。据介绍,2016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先进轨道交通”重点专项对时速600公里高速磁浮交通系统进行了部署,其目的是攻克高速磁浮核心技术,全面掌握高速磁浮设计、制造、调试和试验评估方法,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时速600公里高速磁浮工程化系统。该项目由中国中车组织,中车四方股份公司具体实施,联合30余家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共同攻关,历时3年,终于书写出令人满意的答卷。

  “这是展现大国风貌、提振国民士气的好消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孙国瑞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高速磁浮试验样车下线让中国创造拥有了更强的国际话语权和核心竞争力。

  2002年通车的上海磁浮列车示范运营线时速可达到430公里,但技术却是国外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西南交通大学教授翟婉明表示,此次下线的高速磁浮试验样车,自主知识产权是关键词。

  高速磁浮列车研发过程有多难?中车四方股份公司副总工程师丁叁叁介绍,高速之下的阻力、升力、电磁控制等都是需要攻克的核心问题。为此,中车四方股份公司会定期跟踪并发布磁浮技术领域的专利布局动态,掌握前沿技术及市场发展方向,分析热点技术的专利布局情况,为技术部门提供情报支撑,以避免重复研究和侵权风险。扎实的知识产权工作,既是“加速器”,也是“安全阀”,为高速磁浮列车“起飞”打下基础。

  高速磁浮列车门不足两平方米,却是集机械、材料、控制、通信、计算机等多学科融合的复杂机电系统。为“和谐号”“复兴号”动车组提供列车门的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尼机电)承担了高速磁浮列车门系统的研发工作。“高速磁浮列车比现有动车组具有更高的运营时速,对车门系统的安全性和舒适性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康尼机电总工程师史翔介绍,康尼机电根据高速磁浮列车的实际运行条件,开展车门技术研究,对关键技术及指标进行分解,拟定解决方案,最终研发的车门通过了强度、密封、隔音、隔热、轻量化等性能测试,达到装车考核条件。曾经,轨道交通车门的关键技术长期被外国公司垄断,康尼机电经过艰苦攻关,研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轨道交通车门。“关键技术没有任何国外的先进技术可以借鉴,必须依靠自主研发寻求技术突破。”史翔说。

  从时速430公里提升到600公里,从使用外国技术到掌握核心技术,高速磁浮列车项目研发单位坚持自主研发,攻克磁浮列车核心技术,解决了超高速工况下车体轻量化、强度、刚度、噪声等系列难题,研制出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高精度悬浮导向、测速定位装置和控制系统,不断刷新着“中国速度”。(知识产权报 记者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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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如何应对商业中代理人的商标抢注行为

被代理人如何应对商业中代理人的商标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在商业实践活动中,尤其是国际商业往来中,常常会出现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下简称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以下简称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的绝大多数适用《商标法》第15条第1款的案件都是因为商品跨越国境而商标注册未能跨越国境导致的争议。这些争议出现的原因就是,在代理人代理销售商品的法域内,被代理人商标尚未申请注册。如何保障被代理人的商标权利不受侵犯,应受到被代理人的重视。 现实经营中,被代理人的产品想要快速进入原属国以外的他国市场,在进入市场之初大多会选择代理商加盟模式,因为在被代理人看来,他国国内的代理商更加了解当地市场,有着成熟的营销优势和固有的消费群体,这种代理模式可以快速的将被代理人的产品及品牌推广并融入到当地市场。而彼时,被代理人仅在原属国申请注册了商标,而忽视了商标权保护是受地域性限制的规定,在原属国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保护并不当然延伸至原属国以外的其他国家。 代理关系本应是一种具有依赖性的特殊法律关系,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负有特殊的忠诚和勤勉义务,应当恪尽职守,秉承有利于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之原则行事。但事实上,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行为屡有发生,因此,被代理人自身需要做好商标保护工作,在产品进入原属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前做好商标注册申请工作,从源头上防止代理人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的商标抢注行为。 如果发生代理人抢注商标纠纷,被代理人可以通过收集整理以下证据来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1、被代理人可以提供其在本国申请、注册或者已经以自己名义使用商标的证据来证明归属。                         2、被代理人通过在先使用或者与代理人签订合同约定的方式来确定商标权益的归属。                            3、被代理人向代理人出具的授权代理(经销)协议。             4、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商业往来信函,产品供销合同,海关清单快件等。  总之,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及时对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才是应对抢注的最好办法。如未做到及时申请注册,那么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及与代理人的商业往来文件则是对商标抢注纠纷的有利支撑。
发布时间 : 2023-07-05 点击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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