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北微课堂丨你应该知道的与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小知识(第四期)
小北,小北,你看冬奥比赛了吗?短道速滑,那就是冰路版的“速度与激情”啊!首金!首金!还有花样滑冰,哪是看比赛啊,感觉在看演出!还有U型场地跳台高山自由式滑雪、冰雪两项......看得我太紧张了。


那你知道吗?你观看的比赛节目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哦!今天,小北微课堂带你了解冬奥赛事节目著作权保护相关的小知识!

小北,冬奥赛事就是一个比赛啊,这哪属于著作权保护啊?


那你就错了,《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并列举了包括视听作品在内的九种作品类型。而冬奥赛事节目不同于比赛本身,既彰显了人类体力的极限又具备竞赛性、娱乐性、观赏性,通过多机位的设置、镜头的切换、慢动作的回放、精彩镜头的捕捉、个性化的解说、故事的塑造等,并加以导播创造性的劳动,充分体现了创作者在其意志支配下的对连续画面的选择、编辑、处理,属于“独创性的表达”,可以构成视听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小北,既然你说属于视听作品,那就得有权利人了吧,那你说说权利人是谁?


细心的朋友们会在冬奥赛事节目最后部分看到“版权所有 ©2022国际奥委会 所有权保留”的字样,也就是说原始版权人是国际奥委会,而其下属的奥林匹克转播服务公司分别委托包括中国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几十家全球主要电视媒体作为公共信号制作团队和技术团队,分别对全部比赛项目进行转播制作。
还记得我们在小北微课堂第二期(点击回顾)内容里提到过的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发布的《关于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版权保护的声明》(简称总台版权声明)吗?里面已经明确提到总台在中国大陆地区(含澳门)对冬奥赛事节目享有“独家全媒体权利及分授权权利”, 通常理解这种全媒体权利包括了传统的纸质媒介、局域电视网、国际互联网,以及移动互联网等传输渠道和各种传播形态下的全部权利,比如观众可以通过电视频道观看冬奥赛事节目,也可以在手机上通过应用软件与观看节目的其他网友进行“云互动”。
那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还有哪些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赶紧说说,提醒大家文明观看,别侵权啊!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冬奥赛事节目的权利人享有机械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机械表演权指将对作品的表演使用机器设备予以公开播放,例如在商场、超市、歌舞厅、宾馆、酒店、餐馆等场所播放录制好的赛事节目。
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视听作品等的权利,例如将冬奥赛事节目录制后通过剧场影院的放映机播放。
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例如某广播电台未经授权盗取冬奥赛事节目信号并进行转播。
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针对网络环境下盗播他人信号的侵权行为,例如某网站未经授权将冬奥赛事节目信号加以录制并上传到其网站服务器供他人点击观看。
通过互联网实时转播的方式也会构成侵权,例如在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某技术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被诉网站盗取直播节目信号并在网络环境下实时转播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对涉案足球赛事节目“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是一种邻接权,指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录制以及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所以,前文中提到的总台版权声明明确:“未经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直播、延迟播出、点播、轮播、回看、下载或剧场院线播放、公共场所播放等任何方式”使用冬奥赛事节目。


小北倡导
大家在观看冬奥赛事节目时,一定不能随意传播。即使对于片段也要谨慎传播,避免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哦。

小北,你又让我学习了很多知识产权保护的小知识!


哈哈哈哈,跟着小北看奥运,好玩好看涨知识!
大家快来点赞吧。虎年得虎赞,开心过虎年哦!
转发、在看、收藏、关注跟我一起虎虎生威!


往期回顾:
王濛的解说太接地气了,这么好玩的解说竟然也可以与知识产权保护 有关系!
你应该知道的与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小知识-开幕式(第二期)
你应该知道的与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小知识-冬奥标志(第三期)

绘图: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