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北微课堂丨“新华字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3年11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审判30年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北京法院知识产权30年典型案例,案例涉及版权、专利、商标等各类不同案件,小北在这里整理出部分案例为大家一一介绍。


基本信息

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发初277号                                    
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
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简介

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印书馆)从1957年至今,连续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2010-2015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在字典类图书市场的平均占有率超过50%截止2016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全球发行量超过5.67亿册,获得“最受欢迎的字典”吉尼斯世界纪录及“最畅销的书(定期修订)”吉尼斯世界纪录等多项荣誉。商务印书馆主张,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语出版社)擅自生产、销售“新华字典”辞书的行业侵害了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且华语出版社使用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新华字典”具有特定的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以及客观的市场格局,保持着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已经在相关者中形成了稳定的认知联系,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和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性。“新华字典”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已经获得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可以认定“新华字典”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华语出版社在字典上使用“新华字典”侵害了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新华字典》(第11版)使用的装潢所体现的文字 、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具有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特有性。华语出版社在辞典商品上使用相近似的装潢设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故判决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27万余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确立了“新华字典”这类兼具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是否具备商标显著特征的裁判标准。在给予“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同时,注重平衡其与出版行业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促进知识文化传播之间的关系。本案入选2017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件。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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