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北微课堂丨“新华字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3年11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审判30年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北京法院知识产权30年典型案例,案例涉及版权、专利、商标等各类不同案件,小北在这里整理出部分案例为大家一一介绍。

基本信息
案情简介
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务印书馆)从1957年至今,连续出版《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2010-2015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在字典类图书市场的平均占有率超过50%。截止2016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新华字典》全球发行量超过5.67亿册,获得“最受欢迎的字典”吉尼斯世界纪录及“最畅销的书(定期修订)”吉尼斯世界纪录等多项荣誉。商务印书馆主张,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语出版社)擅自生产、销售“新华字典”辞书的行业侵害了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且华语出版社使用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新华字典”具有特定的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以及客观的市场格局,保持着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已经在相关者中形成了稳定的认知联系,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和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性。“新华字典”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已经获得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可以认定“新华字典”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华语出版社在字典上使用“新华字典”侵害了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新华字典》(第11版)使用的装潢所体现的文字 、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具有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备特有性。华语出版社在辞典商品上使用相近似的装潢设计,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故判决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开支27万余元。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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