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动态丨二审再确认不侵权!中北代理被告赢得案件




 案情概要:    

    

  近日,中北法律集团北商律所聂菲律师作为代理人之一参与代理的佳木斯防爆电机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被告)与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两原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两原告的上诉、维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再次确认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侵权,即被告使用“佳木斯防爆电机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佳木斯防爆电机有限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使用“佳电”注册商标是否侵犯了两原告主张的前述法条所指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权利。本案的事实包括:


    一、被告由曾隶属于佳木斯电机厂的佳木斯电机厂劳动服务公司改造而来,其成立时的企业名称为“佳木斯防爆电器有限公司”,该名称系佳木斯电机厂同意设立并使用,后于200431日变更为现名称;


    二、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佳电”在社会上或相关行业内已经与两原告主体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或者相关公众看到该简称就能直接联想到两原告;


    三、“佳木斯电机”简称由“佳木斯”行政区划与“电机”行业或商品名称组合形成,缺乏显著性,且该简称与两原告的企业全称“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中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字号基本相同;


    四、佳木斯电机厂自 2000年以后不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只保留部分社会职能并停产处理债权债务;五、被告在变更企业名称后,于2004年至2019年期间与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存在多项业务往来,并且在20109月以“防爆电机公司”的名义参加了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电机厂举办的公司内部运动会等。故法院基于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综合考虑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电机厂、佳木斯防爆电机公司的历史渊源、发展过程、经营范围、经营现状以及混淆的现实可能性等因素,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侵害了两原告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权益。



 相关媒体报导:

    《中国知识产权报》20250813日在第09版以《企业名称引发不正当竞争之诉》报道了本案。

     企业名称引发不正当竞争之诉.pdf


   “知产宝”近期亦收录并介绍过本案

      竞争 | 山东高院:企业名称权纠纷终审落槌,被诉使用行为未侵权



北京北商律师事务所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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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北京北商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承专业、诚信、创新、共赢的理念,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推动法治社会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撰稿人:聂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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