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是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一项权利,在2017年该法修订之前被称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在学理和实务上,与这一名称相对应的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即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所以,一旦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权利人就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该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近日,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拇指衣橱(浙江)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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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于4月24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表示,统筹推进各类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的制修订工作。 一是加快推动完成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促进专利开放许可、实用新型明显创造性审查、外观设计明显区别审查等新修改内容实施,积极推进实用新型制度改革,做好我国加入海牙协定后的审查管理,全面融入全球外观设计体系。 二是加快新一轮商标法的修改论证,着力解决商标领域恶意抢注、大量囤
《商标法》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在商业实践活动中,尤其是国际商业往来中,常常会出现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下简称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以下简称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的绝大多数适用《商标法》第15条第1款的案件都是因为商品跨越国境而商标注册未能跨越国境导致的争议。这些争议出现的原因就是,在代理人代理销售商品的法域内,被代理人商标尚未申请注册。如何保障被代理人的商标权利不受侵犯,应受到被代理人的重视。 现实经营中,被代理人的产品想要快速进入原属国以外的他国市场,在进入市场之初大多会选择代理商加盟模式,因为在被代理人看来,他国国内的代理商更加了解当地市场,有着成熟的营销优势和固有的消费群体,这种代理模式可以快速的将被代理人的产品及品牌推广并融入到当地市场。而彼时,被代理人仅在原属国申请注册了商标,而忽视了商标权保护是受地域性限制的规定,在原属国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保护并不当然延伸至原属国以外的其他国家。 代理关系本应是一种具有依赖性的特殊法律关系,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负有特殊的忠诚和勤勉义务,应当恪尽职守,秉承有利于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之原则行事。但事实上,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行为屡有发生,因此,被代理人自身需要做好商标保护工作,在产品进入原属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前做好商标注册申请工作,从源头上防止代理人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的商标抢注行为。 如果发生代理人抢注商标纠纷,被代理人可以通过收集整理以下证据来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1、被代理人可以提供其在本国申请、注册或者已经以自己名义使用商标的证据来证明归属。 2、被代理人通过在先使用或者与代理人签订合同约定的方式来确定商标权益的归属。 3、被代理人向代理人出具的授权代理(经销)协议。 4、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商业往来信函,产品供销合同,海关清单快件等。 总之,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及时对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才是应对抢注的最好办法。如未做到及时申请注册,那么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及与代理人的商业往来文件则是对商标抢注纠纷的有利支撑。
2023年3月28日下午,中北委派李婷律师和律师助理松宇,将一面写有“公正执法,履职尽责”的锦旗送到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后沙峪所,感谢其积极为群众办实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为。 中北始于1992年,是首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成立的商标代理机构。经历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北与北京世纪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中知法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北商律师事务所四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