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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应邀参加中国东盟博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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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5-19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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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第十三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在广西南宁隆重落幕。今年的博览会紧紧围绕“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共筑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这一主题,聚焦构建互利合作网络、新型合作模式、多元合作平台。  在此期间,第二届中国-东盟工商论坛在广西召开,出席论坛的外宾有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老挝、印尼等国部长级领导和香港知识产权署署长,国内领导有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相关司局级领

中北应邀参加中国东盟博览会

【概要描述】第十三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在广西南宁隆重落幕。今年的博览会紧紧围绕“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共筑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这一主题,聚焦构建互利合作网络、新型合作模式、多元合作平台。  在此期间,第二届中国-东盟工商论坛在广西召开,出席论坛的外宾有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老挝、印尼等国部长级领导和香港知识产权署署长,国内领导有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相关司局级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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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在广西南宁隆重落幕。今年的博览会紧紧围绕“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共筑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这一主题,聚焦构建互利合作网络、新型合作模式、多元合作平台。

  在此期间,第二届中国-东盟工商论坛在广西召开,出席论坛的外宾有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老挝、印尼等国部长级领导和香港知识产权署署长,国内领导有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相关司局级领导和各省市工商领导,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院领导,以及华为、同仁堂、腾讯、361度等企业代表。

  我司总经理董维富先生也有幸应邀参加了此次论坛,并就品牌保护与发展主题做了专题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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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如何应对商业中代理人的商标抢注行为

被代理人如何应对商业中代理人的商标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在商业实践活动中,尤其是国际商业往来中,常常会出现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下简称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以下简称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的绝大多数适用《商标法》第15条第1款的案件都是因为商品跨越国境而商标注册未能跨越国境导致的争议。这些争议出现的原因就是,在代理人代理销售商品的法域内,被代理人商标尚未申请注册。如何保障被代理人的商标权利不受侵犯,应受到被代理人的重视。 现实经营中,被代理人的产品想要快速进入原属国以外的他国市场,在进入市场之初大多会选择代理商加盟模式,因为在被代理人看来,他国国内的代理商更加了解当地市场,有着成熟的营销优势和固有的消费群体,这种代理模式可以快速的将被代理人的产品及品牌推广并融入到当地市场。而彼时,被代理人仅在原属国申请注册了商标,而忽视了商标权保护是受地域性限制的规定,在原属国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保护并不当然延伸至原属国以外的其他国家。 代理关系本应是一种具有依赖性的特殊法律关系,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负有特殊的忠诚和勤勉义务,应当恪尽职守,秉承有利于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之原则行事。但事实上,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行为屡有发生,因此,被代理人自身需要做好商标保护工作,在产品进入原属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前做好商标注册申请工作,从源头上防止代理人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的商标抢注行为。 如果发生代理人抢注商标纠纷,被代理人可以通过收集整理以下证据来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1、被代理人可以提供其在本国申请、注册或者已经以自己名义使用商标的证据来证明归属。                         2、被代理人通过在先使用或者与代理人签订合同约定的方式来确定商标权益的归属。                            3、被代理人向代理人出具的授权代理(经销)协议。             4、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商业往来信函,产品供销合同,海关清单快件等。  总之,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及时对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才是应对抢注的最好办法。如未做到及时申请注册,那么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及与代理人的商业往来文件则是对商标抢注纠纷的有利支撑。
发布时间 : 2023-07-05 点击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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