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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观设计年申请量达70.9万件,正协商加入海牙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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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人民网
  • 发布时间:2019-06-03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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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第十五届中国(无锡)国际设计博览会开幕式上表示,2018年我国外观设计年申请量达70.9万件,未来将从促进创造运用、加大保护力度、推动国际合作等三方面推动外观设计领域高质量发展。 他还透露,目前中国正在就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磋商,这将帮助中国企业在其他国家更加便捷地获得外观设计保护,让中国创意、中国设计、中国制造更好地走出国门、走

我国外观设计年申请量达70.9万件,正协商加入海牙协定

【概要描述】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第十五届中国(无锡)国际设计博览会开幕式上表示,2018年我国外观设计年申请量达70.9万件,未来将从促进创造运用、加大保护力度、推动国际合作等三方面推动外观设计领域高质量发展。 他还透露,目前中国正在就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磋商,这将帮助中国企业在其他国家更加便捷地获得外观设计保护,让中国创意、中国设计、中国制造更好地走出国门、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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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第十五届中国(无锡)国际设计博览会开幕式上表示,2018年我国外观设计年申请量达70.9万件,未来将从促进创造运用、加大保护力度、推动国际合作等三方面推动外观设计领域高质量发展。

  他还透露,目前中国正在就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磋商,这将帮助中国企业在其他国家更加便捷地获得外观设计保护,让中国创意、中国设计、中国制造更好地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申长雨介绍,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我国正式开启了外观设计保护的历史。“短短三十多年时间,我国外观设计年申请量已经由1985年的600多件,增长到2018年的70.9万件,充分彰显了我国在外观设计领域的创新活力,也有力地支撑了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制造业的发展。”

  申长雨还表示,在申请量增长的同时,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例如,通过修改专利法相关条款,延长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增加国内优先权制度,改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提高外观设计保护效果;将图形用户界面纳入外观设计保护客体等等,有力地推动了整个外观设计行业的创新发展。

  对于外观设计领域的新举措,申长雨表示,一是大力促进外观设计创造和运用。指导地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强化质量导向,更好激发广大的设计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更多具有时代特征、美学价值和使用功能的优秀设计。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开展了中国外观设计金奖评选活动。截至目前,已经累计评选出外观设计金奖50项。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批准设立了无锡工业设计园、郑州创意产业园等,作为全国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引领创意设计产业的发展。

  “二是不断加大外观设计保护力度,真正激发创造活力。” 申长雨介绍,近几年,围绕外观设计,国家知识产权局一方面积极推进专利法修改,推动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由现在的10年延长至15年,加大保护力度。另一方面也在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积极推进快速维权中心建设,使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实现协调联动,为社会公众提供快捷、高效、低成本的维权渠道。

  三是积极推动外观设计国际合作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仅会同有关方面建立了中美欧日韩外观设计五局合作机制,目前中国还在就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磋商,这将帮助中国企业在其他国家更加便捷地获得外观设计保护,让中国创意、中国设计、中国制造更好地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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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如何应对商业中代理人的商标抢注行为

被代理人如何应对商业中代理人的商标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在商业实践活动中,尤其是国际商业往来中,常常会出现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下简称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以下简称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的绝大多数适用《商标法》第15条第1款的案件都是因为商品跨越国境而商标注册未能跨越国境导致的争议。这些争议出现的原因就是,在代理人代理销售商品的法域内,被代理人商标尚未申请注册。如何保障被代理人的商标权利不受侵犯,应受到被代理人的重视。 现实经营中,被代理人的产品想要快速进入原属国以外的他国市场,在进入市场之初大多会选择代理商加盟模式,因为在被代理人看来,他国国内的代理商更加了解当地市场,有着成熟的营销优势和固有的消费群体,这种代理模式可以快速的将被代理人的产品及品牌推广并融入到当地市场。而彼时,被代理人仅在原属国申请注册了商标,而忽视了商标权保护是受地域性限制的规定,在原属国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保护并不当然延伸至原属国以外的其他国家。 代理关系本应是一种具有依赖性的特殊法律关系,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负有特殊的忠诚和勤勉义务,应当恪尽职守,秉承有利于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之原则行事。但事实上,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行为屡有发生,因此,被代理人自身需要做好商标保护工作,在产品进入原属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前做好商标注册申请工作,从源头上防止代理人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的商标抢注行为。 如果发生代理人抢注商标纠纷,被代理人可以通过收集整理以下证据来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1、被代理人可以提供其在本国申请、注册或者已经以自己名义使用商标的证据来证明归属。                         2、被代理人通过在先使用或者与代理人签订合同约定的方式来确定商标权益的归属。                            3、被代理人向代理人出具的授权代理(经销)协议。             4、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商业往来信函,产品供销合同,海关清单快件等。  总之,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及时对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才是应对抢注的最好办法。如未做到及时申请注册,那么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及与代理人的商业往来文件则是对商标抢注纠纷的有利支撑。
发布时间 : 2023-07-05 点击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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