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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成为第104位马德里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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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4-17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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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加拿大于2019年3月17日正式向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加入文书(instruments of accession),申请加入由WIPO所管理的三大主要商标条约,即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新加坡条约和尼斯协定,标志着加拿大的现代化商标体系正式建立。  通过加入马德里议定书,使得加拿大成为第104位马德里体系成员国,不仅加拿大商标权人可通过马德里体系同时指定多达103个体系内成员国,覆盖

加拿大成为第104位马德里成员国

【概要描述】加拿大于2019年3月17日正式向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加入文书(instruments of accession),申请加入由WIPO所管理的三大主要商标条约,即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新加坡条约和尼斯协定,标志着加拿大的现代化商标体系正式建立。  通过加入马德里议定书,使得加拿大成为第104位马德里体系成员国,不仅加拿大商标权人可通过马德里体系同时指定多达103个体系内成员国,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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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于2019年3月17日正式向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加入文书(instruments of accession),申请加入由WIPO所管理的三大主要商标条约,即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新加坡条约和尼斯协定,标志着加拿大的现代化商标体系正式建立。

  通过加入马德里议定书,使得加拿大成为第104位马德里体系成员国,不仅加拿大商标权人可通过马德里体系同时指定多达103个体系内成员国,覆盖至多119个国家,其余马德里成员国内的商标权人亦可通过马德里途径延伸保护加拿大。这将为加拿大企业品牌出海以及其他国家品牌去加拿大注册保护创造极大便利。同时,为适应商标法中的重大变革,加拿大商标条例及审查指南亦相应地做出了修订,也已最终确定并发布。

  加拿大商标体系的现代化为商标申请人带来了多项重大利好,表现在多维度综合性的降低了企业的申请成本、优化及精简了行政审批手续以及加强了在线电子服务系统。

  (一)分类和有效期的变化

  以往,在加拿大申请商标并不是依照尼斯分类的类别申请,而是不分类别;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15年。加入新加坡条约后打破了加拿大当前不按照类别收费的模式;无论是新申请还是续展,自实施之日起商标有效期均为10年。

  (二)商标权获取基础不同

  此前,加拿大商标法要求与美国相似,即商标权的获取须基于使用。商标申请有四种主要方式,基于意图使用、实际使用、在加拿大驰名及原属国注册:

  (1)基于实际使用的商标在申请时即需说明首次在加拿大的使用时间,这与我国的商标权注册制度差异比较大。

  (2)以意图使用提交的商标申请需在核准通过后提交使用宣誓,声明商标已于加拿大投入使用,否则无法获得注册商标权。

  (3)若以原属国注册为提交基础,则需以商标可以在国内获权为前提。

  新商标法将取消使用宣誓制度,即在新法生效后所提交的、或获得核准的以意向使用为提交基础的商标申请,将无需提交使用宣誓声明首次在加拿大的使用时间。这将为商标权人在加拿大进行品牌布局带来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有可能催生大量的恶意抢注和不法囤积行为。因此,建议商标权人应尽早考虑于加拿大进行布局及采取有效措施监控不良抢注行为,以免使自身权益遭受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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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如何应对商业中代理人的商标抢注行为

被代理人如何应对商业中代理人的商标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在商业实践活动中,尤其是国际商业往来中,常常会出现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下简称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以下简称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的绝大多数适用《商标法》第15条第1款的案件都是因为商品跨越国境而商标注册未能跨越国境导致的争议。这些争议出现的原因就是,在代理人代理销售商品的法域内,被代理人商标尚未申请注册。如何保障被代理人的商标权利不受侵犯,应受到被代理人的重视。 现实经营中,被代理人的产品想要快速进入原属国以外的他国市场,在进入市场之初大多会选择代理商加盟模式,因为在被代理人看来,他国国内的代理商更加了解当地市场,有着成熟的营销优势和固有的消费群体,这种代理模式可以快速的将被代理人的产品及品牌推广并融入到当地市场。而彼时,被代理人仅在原属国申请注册了商标,而忽视了商标权保护是受地域性限制的规定,在原属国取得的商标专用权保护并不当然延伸至原属国以外的其他国家。 代理关系本应是一种具有依赖性的特殊法律关系,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负有特殊的忠诚和勤勉义务,应当恪尽职守,秉承有利于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之原则行事。但事实上,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行为屡有发生,因此,被代理人自身需要做好商标保护工作,在产品进入原属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前做好商标注册申请工作,从源头上防止代理人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的商标抢注行为。 如果发生代理人抢注商标纠纷,被代理人可以通过收集整理以下证据来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1、被代理人可以提供其在本国申请、注册或者已经以自己名义使用商标的证据来证明归属。                         2、被代理人通过在先使用或者与代理人签订合同约定的方式来确定商标权益的归属。                            3、被代理人向代理人出具的授权代理(经销)协议。             4、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商业往来信函,产品供销合同,海关清单快件等。  总之,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及时对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才是应对抢注的最好办法。如未做到及时申请注册,那么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及与代理人的商业往来文件则是对商标抢注纠纷的有利支撑。
发布时间 : 2023-07-05 点击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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